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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與法律的對話(修訂三版)

工程與法律的對話(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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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工程與法律的對話》係理律法律事務所公共工程專業小組多年來於工程法律專業領域中之相關論文集。
  
  本書針對工程法律於程序面及實體面之相關議題,彙整國內外相關之法制、學說與國際常見工程契約範本,並援引國內之調解、仲裁和訴訟實務見解,從工程理論與實務及業主與承商等不同之觀點,並嘗試從工程師與法律人不同之角度與面向,深入探討各議題中之核心問題和爭點,使工程與法律得以相互對話。
  
  本書具體呈現出理律工程法律專業團隊豐富之辦案經驗與研究心得,內容深入專業、提綱挈領,可供工程法律實務工作者參考,並可作為高等院校工程管理及法律等之專業教材。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主編:李家慶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律師、仲裁人
 
王寶玲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士、律師、仲裁人

吳至格

  臺北大學法律學士、律師、仲裁人

林瑤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律師、仲裁人、調解人

凃榆政

  紐約市立大學刑事司法學碩士、輔仁大學法律學士、律師、仲裁人、調解人

莊惠萍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律師

梅芳琪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律師、仲裁人

張育華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臺灣大學法律學士、律師

黃雍晶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律師

蔡步青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仲裁人、中國大陸及臺灣執業律師

蔡佳君

  東吳大學法律學士、律師

蕭偉松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律師、土木工程技師、仲裁人

邊國均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律師、土木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專利代理人
 

目錄

1.工程承攬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 /李家慶、蕭偉松   1
2.我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之發展現況與檢討 /李家慶、梅芳琪   37
3.建立國內工程爭議審議委員會機制之芻議 /李家慶、蕭偉松   61
4.判斷餘地於政府公共工程案件招標程序中之運用及趨勢 /王寶玲、黃雍晶   87
5.工程鑑定在工程爭議處理中之角色 /李家慶、邊國鈞   97
6.統包契約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 /李家慶、蕭偉松   119
7.總價契約之爭議類型與爭點 /梅芳琪、蔡步青   143
8.工程索賠類型中有關乙式計價爭議之案例討論與檢討 /□楡政、張育華   169
9.土方工程之常見計價爭議 /蕭偉松   181
10.公共工程物價調整爭議之實務見解 /蕭偉松   195
11.公共工程工期展延費用之索賠實務 /梅芳琪、蔡佳君   219
12.合約變更在工程契約之意義及所涉爭議 /李家慶、林 瑤   241
13.現場情況差異爭議問題之探討 /蕭偉松   261
14.工程契約報酬請求相關問題討論 /林 瑤   279
15.工程履約保證金之性質 /邊國鈞   297
16.我國公共工程承商損害賠償責任限制之探討 /王寶玲、蔡步青   313
17.承商之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 /蕭偉松   327
18.大地工程常見損鄰類型、處理方式及責任歸屬 /邊國鈞   339
19.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有關「情節重大」要件之審查基準初探 /□楡政、莊惠萍   353
20.淺論工程人員面對刑事案件時應注意之事項 /吳至格   371
 

推薦序1

  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帝國之漢摩拉比法典,即有工程相關爭議之承攬法規範。羅馬帝國 時代,羅馬法典將之發揚光大而有更詳確之規範。其後,隨著羅馬帝國之滅亡,羅馬法典之精義包括承攬規範即散見於法國、德國之法制內。民國18年我國因繼受 德國民法法典,相關之承攬法律規範即沿用迄今,可見工程爭議與人類法制史之發展息息相關。換言之,早在人類撿瓦蓋屋之際,即持續存在工程爭議。

  有 關營造工程契約,於我國民法常被實務、學界定性為承攬,固無甚疑義。惟現行實務上,因工程營造所發生之諸多爭議,例如:總價契約或乙式計價之價量合理性、 土方計價、現場情況差異、工程契約履約保證、物價調整、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工程展延、保固與瑕疵擔保責任之區別……爭議,卻非民法承攬乙節(即第490條 至第514條,共15條),區區十數條文所能全數涵括解決。蓋工程爭議類型無限,但可資運用解決問題之法律條文卻十分有限,是解決工程爭議,仍應回歸各類 工程爭議之事實面貌,在實體上探討核心問題。只有在核心實質問題有令人信服的答案,才是正本清源解決問題之根本。若單以法條解說,實不足以描繪或解決工程 爭議。

  理律法律事務所自成立以來,辦理國內外重大工程案件已逾20年,於業界聲譽卓著。本書乃由該所辦理工程法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之 同仁聯合主筆,就其多年來寶貴經驗及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辦計畫之心得,予以彙整成冊出版《工程與法律的對話》,殊值鼓勵。理律的這本大作,不僅從法 律的觀點論述,更從工程的觀點剖析探究實質問題,使讀者不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本書所涉獵之法律領域除民法外,更廣及行政法、刑法、政府採購法等。此 外,本書對我國目前工程爭議處理方式,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調解現況,與各界一直在討論推廣之工程爭議審議委員會(DRB)機制,亦有精闢之論述。

   本書出版同時,司法院亦在研議工程專業法庭之建立,可見工程與法律結合之必要性,解決工程爭議應從工程之實務面去瞭解事實,並應由瞭解工程之法律人士處 理方能徹底解決爭議。因此經由本書之闡釋,讀者將更能確認工程爭議之所在,且能有助於工程人員避免爭議之產生。不論對法律人員或工程人員而言,本書誠為極 佳之工具書,特為之序。

2010年1月1日

理律法律叢書序

  1999年夏,理律法律事務所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理律法律事務所長期致力於社會與文教公益事務,成立基金會,是為了更有系統、有效率,也更專注、持續地將理律的資源運用到公益服務上,這是理律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實踐。

  理律法律事務所創立於1960年間,在數十年提供專業服務的過程中,深感提倡法治觀念於社會的重要性。法治觀念若未根植,不僅守法精神難以落實,立法闕漏、乃至執法失當,也在所難免。凡此種種,對從事法律工作者而言,不僅增加了業務負擔,也斲傷了法律的理想與尊嚴;就社會而言,法律制度非但未能定分止爭,甚且成為公義的障礙,毋寧是極大的諷刺。

  有鑑於此,本基金會乃以提倡及宣導法治為宗旨,舉辦或贊助法治議題之座談、研討與學術論文,並出版相關之叢書或刊物;在贊助法律人才之養成方面,除了設置獎助學金,贊助法律學生之學習與競賽活動以外,每年並舉辦兩岸「理律盃」校際法律學生模擬法庭辯論賽,結合學生課堂上與實務上的學習,多方面協助推廣法治教育,期能有助於培養法律人才的寬廣視野與專業能力。

  在學術界與實務界廣泛投注心力下,法學論著及刊物可謂汗牛充棟,惟社會的演進瞬息萬變,法律議題的新興領域有如雨後春筍,實務變化與特殊案例亦與時俱增,徒生難免有應對維艱梗概之歎,胥賴學術界與實務界本諸學理或經驗攜手共進,分享知識泉源。基於此一認識,本基金會忖將理律法律事務所同仁提供法律服務歸納的心得,加上在法律院所擔任教席、講授法律課程累積的材料,以及參與法律政策的研究分析,佐以相關法律之最新理論與國際立法趨勢,集腋成裘。此外,理律舉辦或贊助專題研討會的成果,由與會賢達共同編纂之書冊(例如前曾與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定期共同舉辦「傳播與法律」系列研討會,出版一系列傳播法律知識之書籍,先後約有10年),亦循適當規劃列入「理律法律叢書」。

  理律法律叢書將理律在實務上累積的知識資源提供予有意修習相關課題的讀者參考,並藉此拋磚引玉,邀請法律界先進賜教。深盼假以時日,本基金會的努力對於法治的提昇有所助益。
 
財團法人理律文教基金會  謹識
2016年7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1461496
  • 叢書系列:理律法律叢書
  • 規格:平裝 / 400頁 / 17 x 23 x 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三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三、工程契約之責任限制條款所限制之損害項目與民法規定之「損害」應如何對應之問題?
 
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1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第2項)。」可知,民法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謂「所受損害」,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原因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至「所失利益」則係指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原因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20。
 
然於工程契約中有關損害賠償請求之約定,通常係援用英美法下之損害賠償觀念及用語,例如FIDIC紅皮書第17.6節:「Neither party shall be liable to the other party for loss of use of any Works, loss of profit, loss of any contract or for any 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be suffered by the other Par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臺灣電力公司所簽訂某採購安裝合約之責任限制條款:「...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to TPC for any consequential damages, including loss of use or product, loss of profit or revenues, cost of capital or loss of replacement power, etc. nor shall theaggregate liability of the Seller to TPC under the Contract exceed the total Contract price as finally adjusted under the Contract.」,其中所謂「衍生性損害」(consequential damage),依Black's Law Dictionary之定義,其係指非直接因行為人之行為所致之損害(Loss that do not flow directly and immediately from an injurious act, but that result indirectly from the act.)21。因此,關於民法所認定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括英美法判決先例所提出之衍生性損害賠償,即發生不少爭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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