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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小六法(二版)

智財小六法(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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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係針對法律系學生及法律、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收錄重要且常用之法規、國際公約共計119種,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總則性規範:包含科學技術基本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
  文化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著作權法類、文化建設類、光碟管理類等三大類。
  科技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專利類、植物種苗、積體電路布局等三大類。
  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產權法:共分為商標法類、營業秘密法類、公平交易法類等三大類。
  相關國際條約:包含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公約。
  其他:包含外國人投資條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等。

  書末附有2011、2013年專利法、商標法新舊條文對表以及與專利、商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謝銘洋


  【現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院長

  【經歷】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人(2007年)
  德國慕尼黑Max-Planck-Institut訪問學人(1996年)
  總統府科技諮詢委員會委員(第三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委員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小組召集人
  農委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灣法學會智慧財產法主任委員
  新聞局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委員
  律師高考應屆及格(1980年)執業律師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著作】
  智慧財產權法 
  基因體醫學研發創新與智慧財產權(主編)
  智慧財產權入門(合著)
  智慧財產權之基礎理論
  智慧財產權之制度與實務
  智慧財產權基本問題研究
  科技發展之智慧財產權議題
  專利法解讀
  著作權法解讀 等書,並發表智慧財產權論述百餘篇

 

目錄

第壹編 總則性規範

中華民國憲法(節錄)(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節錄)(94.6.10.)
科學技術基本法(100.12.14.)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1.6.1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1.10.2.)
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1.11.2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100.12.28.)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100.11.2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0.11.23.)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100.5.2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97.4.24.)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行政訴訟事件(97.4.24.)
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97.4.22.)
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100.1.17.)
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102.2.18.)

第貳編 文化類智慧財產權法

一、著作權法類
 著作權法(99.2.10.)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81.6.10.)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87.1.23.)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95.3.23.)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82.4.24.)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93.4.14.)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91.2.20.)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99.9.24.)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99.9.24.)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98.11.17.)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94.1.27.)
 製版權登記辦法(92.11.5.)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99.2.1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99.2.26.)
 民法(出版契約)(102.12.11)
二、文化建設類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99.2.3.)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99.10.6.)
 文化資產保存法(100.11.9.)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99.6.15.)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94.12.30.)
三、光碟管理類
 光碟管理條例(98.5.27.)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100.1.7.)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98.11.27.)
 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98.5.7.) 

第參編 科技類智慧財產權法

一、專利類
 專利法(102.6.11.)
 專利法施行細則(101.11.9.)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101.12.28.)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101.12.22.)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101.11.29.)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101.12.4.)
 專利師法(98.5.27.)
二、植物種苗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99.8.25.)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100.1.5.)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101.10.5.)
三、積體電路布局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91.6.12.)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85.2.14.) 

第肆編 交易秩序類智慧財產權法

一、商標法類
 商標法(100.6.29.)
 商標法施行細則(101.6.29.)
 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89.2.2.)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101.4.20.)
 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101.5.2.)
 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101.5.31.)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101.4.20.)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101.4.20.)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101.5.2.)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101.5.2.)
 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101.4.20.)
 著名地方特色產業產地認定原則(98.5.26.)
 商標法利害關係人認定要點(101.4.20.)
 商品標示法(100.1.26.)
二、營業秘密法類
 營業秘密法(102.1.30.)
 中華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102.6.11.)
三、公平交易法類
 公平交易法(100.11.2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91.6.19.)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100.10.2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企業訂定反托拉斯遵法規章之指導原則(101.2.23.)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101.4.5.)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101.4.18.)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101.9.28.)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處理原則(102.8.16.)
 行政機關私法行為適用公平交易法之審度原則(82.12.10.)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中小企業申請聯合定價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中衛制度實務作法與公平交易法之審度原則(101.3.5.)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同業公會之規範說明(101.3.7.)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涉外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7.)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域外結合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1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101.3.1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101.3.3.)

第伍編 相關國際條約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82.7.16.)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關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瞭解書(81.6.5.)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1996)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1996)
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1979年巴黎修正)
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羅馬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專利合作條約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
商標法條約(1994)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6)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要點(100.10.19.)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100.3.3.)

第陸編 其 他

外國人投資條例(86.11.19.)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00.1.12.)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8.4.10.)
貿易法(102.11.06.)
電信法(節錄)(96.7.11.)
食品衛生管理法(102.6.19.)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2.1.9.)
民事訴訟法(節錄)(102.5.8.)
行政程序法(102.5.22.)

第柒編 附 錄

2011年專利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1年商標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3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

 

序文

智慧財產權法概述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
  智慧財產權法究竟涵蓋哪些領域?這可從下列兩個國際條約的規範得到一些說明。首先依一九六七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包括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權利: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二)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三)人類之任何發明。
  (四)科學上之發現。
  (五)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六)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七)不正競爭之防止。
  (八)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其次,依一九九四年所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被列入規範者有:
  (一)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二)商標。
  (三)地理標示。
  (四)工業設計。
  (五)專利。
  (六)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七)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八)對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

  由此可知,智慧財產權法的領域相當廣,不僅包括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之成果」所為的保護,尚及於對於「產業之正當競爭秩序」所予以的保障。

  二、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
  傳統上,智慧財產權法被分為「工業(產業)財產權法」以及「著作權法」兩大類,前者包括:專利法、商標法,以及防止不正競爭之規範等,後者則包括:著作權法與著作鄰接權之規範。

  如果以規範目的作為類型化的基礎,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可以分為三大類,不同的規範目的不僅影響規範的內容,對於法律的解釋與補充亦有重要的影響:

  (一)「促進文化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法──如著作權法。
  (二)「鼓勵技術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法──如專利法、植物種苗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
  (三)「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的智慧財產權法──如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競爭規範等。

  前兩類智慧財產權法,原則上與人類的精神創作有較密切的關係,因此其權利內容往往會兼具財產權以及人格權的特徵。最後一類則與精神創作之關係較弱,因此人格利益的保護就相當弱,同時由於其所保護者為正當競爭秩序,較著重於公共利益的保護,因此未必賦予受保護者以權利的地位,如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即是。以下分別智慧財產權的性質與特徵做進一步的說明。

  三、智慧財產權之性質與特徵
  (一)財產權─屬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所具有的財產權特徵是精神創作人最重要的權利,因為創作人藉著法律所賦予的財產權以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的權利內容,始得以實現其經濟利益,並獲得實質上的鼓勵。

  智慧財產權不同於一般財產權之處有二:一是智慧財產權有時會兼具人格權之特徵,此為一般財產權所無,二是兩者所保護客體並不相同,一般財產權,特別是物權,所保護者係對有形體物的支配權,而智慧財產權所保護者則為精神創作,該精神創作雖藉由有形物表現出來,然而受保護者並非該有形物本身,該有形物僅為傳達精神創作的媒介而已,例如一幅美術圖畫的著作權所保護者並不是該幅圖本身,而是該圖畫所表現出來的形式與內容,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並非其提出申請專利的特定物品,而是其發明的技術。由於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客體並非有形存在的物體,而是抽象存在的精神創作,是以智慧財產權又被稱之為「無體財產權」。

  由於智慧財產權為無體財產權,是一種獨立於有形物的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因此縱使精神創作所藉以表現之有形物所有權移轉讓與他人,其智慧財產權並不隨之而移轉;反之,智慧財產權之讓與亦不以有形物的交付為必要。在權利侵害的情形,侵害有形物的所有權,如竊取或毀損有形物,原則上並不會同時構成對該有形物上的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反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侵害,亦不以對特定的有形物取得實質上的支配權為必要。

  另外,值得注意者,由於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客體與一般有體財產權完全不同,因此一般財產權法的規定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是否可以一體適用,即不無問題,特別是財產權法中以有體物為規範對象之規定,例如動產善意受讓(民法第八百零一條及第九百四十八條)。動產善意受讓制度係針對動產而為之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善意之受讓人,因其自讓與人占有該動產之外觀而善意信賴讓與人係有權處分之人。然而由於智慧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其與特定物之占有並無任何關係,占有某一著作物或專利品並不會就讓人認為占有人就是著作權人或專利權人,因此有關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在智慧財產權之領域並無適用之餘地。

  (二)人格權─屬特別人格權
  智慧財產權中的人格權是基於人類的精神創作,而對創作人所賦予的權利,是以其人格權係建立在創作人對其著作或發明的人格關連性上,必須要有精神上之創作始得享有智慧財產權的人格權,此點與一般人格權係任何人皆可享有之權利並不相同。智慧財產權中的人格權相對於一般人格權而言,係屬於法律的特別規範,因此在智慧財產權法規定的範圍內,應優先於民法而被適用,然而在其未規定的範圍則一般人格權的相關規定仍有補充適用的餘地。

  (三)保障正當競爭秩序之智慧財產權之特徵
  以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因其與精神創作以及人格表現並無直接之關係,是以通常僅能享有財產上之權益,法律並未對其特別賦予人格權之保護。以商標權為例,商標權原則上屬於財產上之權利,僅於該商標中包含有商標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時,始具有人格權之特徵;惟縱使如此,此種人格權之特徵在商標法上並無特殊之意義,並未特別受到保護,如果受到侵害,只能如同一般商標受到侵害之情形般依商標法受到保護,或者依民法對於一般人格權之規定受到保護。

  以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在法律上受到之保護情形並不一致,因此其法律性質亦有所不同。此類智慧財產權有的被賦予「權利」之地位,例如商標權。除此之外,其他以保障正當交易秩序為目的之智慧財產權,都只是法律所保障之「利益」而已,而不具備有排他效力的權利性質。此種法律保護的利益雖然可以成為侵權行為保護的客體(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或同條第二項),而且這種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例如營業秘密,往往亦具有財產價值,而可以成為交易或繼承之客體;然而縱使如此,由於法律並未賦予其一個專屬、排他性之權利,因此受保護之人並不能於他人以正當方法知悉其營業秘密時,主張其就該營業秘密享有專屬使用權,而禁止他人利用。由此可知這種不具有排他性權利地位的智慧財產權有其特殊之法律性質與特徵,而與其他智慧財產權有相當大之不同。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謝銘洋
2013年11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553633
  • 叢書系列:工具書∕辭典
  • 規格:平裝 / 1024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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